郑州一品定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郑州一品定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4民初10732号
原告:郑州一品定制*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
原告郑州一品定制*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一品定制*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一品定制*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8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278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27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定制安装门牌。截至2019年6月3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788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2016年7月2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财务收款凭证及证人证言各一份。被告缺席,无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材料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定制门头标语、标识牌、安装广告等,共计价值87888元。2016年7月26日,被告通过刷卡方式向原告支付600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平顶山维修队明细(包含2016年7月26号的清单)”下方书写“下欠材料余款贰万柒仟捌佰捌拾元。***。2016.7.26”。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价款,引起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在原告处定制安装的广告、门头标语已实际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制作、加工及安装等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价款。被告支付60000元后,尚欠27888元未付,现原告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7880元,视为对部分价款的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被告未约定欠款支付时间,亦未对欠款利率作出约定,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款项不予支付,确实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理应向原告支付资*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起诉时将利息损失明确为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缺席,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一品定制*属制品有限公司欠款278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款本*27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