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明富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觅,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大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92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兴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