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觅,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大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792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北碚屋面防水专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贺前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兴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