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11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
原告***与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小强
书 记 员  韩元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