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11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
原告***与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小强
书 记 员 韩元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