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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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701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维汉,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10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蒋斌,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念华,男,生于1967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茂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70962D。
法定代表人:文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利川市鹏程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滨大道66号(东城办事处王家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079474XE。
法定代表人:谭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蒋斌、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艳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