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550号
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C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06281。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琦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号2单元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4089K。
法定代表人:涂敏。
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38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新西亚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亚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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