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08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滕翔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该公司工程部部长。
被告: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座1504室。
法定代表人:曲功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仑,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