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6365号
申请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94105773R,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座1504室。
法定代表人:曲功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R87F4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21层2101-4室。
法定代表人:解灵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639,93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221019300019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639,939.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志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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