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座1504室。
法定代表人曲功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21层210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6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