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某机器人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座1504室。 法定代表人曲功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21层210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奉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机器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6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2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