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异96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西曦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
法定代表人:唐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曹秋雯(曾用名曹秋霞),女,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韩必珍,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竞荣),女,1970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200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曹某母亲)。
申请执行人:曹家欢,(曾用名曹紫欢),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曹玉波,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胡炜,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苏建华,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与胡炜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胡国福,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胡国亮,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秋雯、韩必珍、刘某、曹某、曹家欢与被执行人***、胡炜、苏建华、胡国福、胡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广西曦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696178.64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现异议人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广西曦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广西曦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黄月岸
人民陪审员 黎琼珍
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莫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