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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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988号
原告:昭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330620173F,住所地:广西昭平县樟木林镇潮江村(潮江高速路口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MA5L1ME346,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207国道富江东面D地块金水湾花园第8幢1**121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昭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付款达成一致协议并同意负担诉讼费用、本案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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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诉讼保全费1,035元,合计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昭平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