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72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美良
人民陪审员严卫星
人民陪审员祝明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