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9234号

原告:***。

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仁诉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