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包执字第00026-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南十八岗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C5幢9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759363-7。
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王铁乡,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1638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因涉案较多,财产无法处置。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芳
审 判 员  余振海
代理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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