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02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002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南十八岗浅水湾e墅时代花园****。 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安徽省肥东县王铁乡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2515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609800元、诉讼费9871元、执行费18596元,合计人民币1638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9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382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09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