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以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为30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