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4783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以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为30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