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478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