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478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