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1民初2291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W67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高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高公司支付所欠工资29167元;2.本案诉讼***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进入德高公司担任施工员工作,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工资为每月11000元。2021年2月,德高公司无故向***口头提出辞退。***不服于同年向台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遂提起本案诉讼。
德高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德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进入德高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2021年2月离开德高公司。
,德高公司签章《台山市恒大翡翠华庭项目2020年9月-21年1月施工人员工资表》,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应发工资为45167元。前述工资表载明项目施工单位为德高公司,总包单位为水电八局台山恒大翡翠华庭项目部。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银行转账10000元,转账摘要为“1月工资”。本案庭审中,***自认德高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另向其支付6000元工资,故德高公司仍欠其工资29167元(45167元-10000元-6000元)。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德高公司未向本庭提出抗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付清上述拖欠款项。
本院认为:***为德高公司提供劳务,并从德高公司获取报酬,因其入职时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要求,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故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德高公司提供了劳务,德高公司未向***付清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即支付劳务费的违约责任。***请求德高公司支付劳务费29167元(45167元-10000元-6000元),理据充足,予以支持。
德高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16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9.18元,经其同意,由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予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