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4759号
原告:**月,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W67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监事。
原告**月与被告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月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月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9元(已由原告**月预交),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