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财保59号
申请人:广州市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边的新塘钢材市场扩建地块C4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群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群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5层503-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新宁大道1号枫情尚成花园2幢107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台山市俊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龙华路15号首层7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俊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593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州市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台山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山市俊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85934.5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市悦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