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2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初字第05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2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于2月5日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和经营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得知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转,被执行人***未在当地居住;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无房产信息。并于2019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7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决定。2019年7月5日,本院将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0执恢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 审 判 员  杨 东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