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0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重庆市北碚区万能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3464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初字第0491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陈 晓
代理审判员 申 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