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宇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同意缓交30天。**于2016年7月7日收到《决定书》后,未在缓交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