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330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4号801-A、B、C。
法定代表人:秦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同舟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