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与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5847号

原告:***,男,汉,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1号第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元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4号801-A、B、C。

法定代表人:秦洪。

原告***与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高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