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高岩、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终2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二路835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8858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4号801-A、B、C。
法定代表人:秦洪,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联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9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仲
审判员师光
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