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

***与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9914号
原告:***,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89069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488X2。
法定代表人:秦洪。
原告***华与被告厦门盈华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建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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