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祥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桐乡市祥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017元或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