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3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五泾村(桐乡市众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内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691668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两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本票一份(票号:10503375/23029210,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收款人为桐乡市河山镇招标采购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曹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