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

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3223号
原告: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西部建材生产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7092149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6691668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凤阳县鑫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