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9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年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4516046N。
法定代表人:廖建生。
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5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R273T。
法定代表人:刘宝罗。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37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0000元,未执行到任何案款。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37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