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8月2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邦,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科技路**倍特景苑**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G3UX4。
法定代表人:曹继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依前述执行依据,**向***提供劳务被致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43127.99元,在扣减***已给付的23820元后,***还应支付119307.99元,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582元。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负担执行费17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602.99元,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余鑫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自有
书 记 员 杨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