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邦,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区科技路1号倍特景苑B区商铺1幢1-4号。

法定代表人:曹继知,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文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陈 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