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4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邦,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科创区科技路1号倍特景苑B区商铺1幢1-4号。
法定代表人:曹继知,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文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陈 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