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50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宝邦,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科技路1号倍特景苑B区商铺1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G3UX4。
法定代表人:曹继知,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四川晨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达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夏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