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7177号
申请人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顺兴家园**301。
法定代表人王梦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燕,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黄花国际机场候机楼B3、BB2。
负责人靳菊。
被申请人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泰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陆文华。
申请人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201.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为:0220430111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北京**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7201.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周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