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812号
原告: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顺兴家园5栋301。
法定代表人:王孟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楚君,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伟,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第三人:湖南茂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村沙子岭组383号。
法定代表人:黄升阳,总经理。
原告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楚君、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茂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茂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茂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