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广泰复兴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黎锦苑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828号
原告: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99号香芙嘉园1栋817。
法定代表人: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文,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广泰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平阳社区***道办事处3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游庆志。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道***小区21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丹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广泰复兴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道***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广泰复兴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道***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广泰复兴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道***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915元,由原告湖南伟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