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民催130号
申请人: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楼四楼A072(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6385058、票面金额为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谷建昌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尤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