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洲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浩洲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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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浩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大洞岙莲花路客运中心A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浩洲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舟劳人仲案(2021)3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25576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了被执行人赔偿的款项225576元,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被执行人未支付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9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鹏飞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张佩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蔡凌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