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民初15号
原告: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幢***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绿城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绿洲花园1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拓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舟山市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普陀商会大厦12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拓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与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拓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九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罗邦良
审判员***
审判员冷海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