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弘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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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报税区。
法定代表人:华笑汕,经理。
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5元,执行费11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如何履行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因上述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06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波娜
审判员李旖旎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