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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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64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BN46B,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港航国际大厦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华笑汕。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K2GQ0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17-66)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兵。
申请执行人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51 600元,并支付利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对公结单,因无余额,暂无法划扣。
此外,因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瑞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顾财祥
执 行 员 杨晨炯
执 行 员 方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阮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