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九州石材经营部、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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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03执2053号
舟山市新城九州石材经营部、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九州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浙0903民特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3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95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