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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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03民初1348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港航国际大厦A座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BN46B。
法定代表人:华笑汕。
原告***与被告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欠付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21)浙0203民诉前调13376号。同年12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宁波徐家漕牛奶场2#地块幕墙工程中的12#楼--23#楼一层至二层的外立面操作架的搭设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同年9月7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的甲方为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徐斌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落款处签名,未盖公司印章。协议约定:承包方式,按实际搭设立面投影面积25元/平方米计算(包工包料),工期至2018年12月31日,全部搭设后付70%,拆除后付清等。2020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由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和***签订的宁波牛奶场2#地块幕墙脚手架搭设协议总计工程款334600元,已支付144600元,余款190000元由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金额及时间如下:2020年10月30日前付80000元,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30日前各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原告在承诺书中签署:同意。后被告通过郑德生先后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11月12日分别支付原告20000元、8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庭审中,原告确认:承诺书项下债务,由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承诺书、付款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浙江建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并就付款金额、履行期限与原告协商一致,承诺书对被告依法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浙江润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庄春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邱丽婷
代书记员马佳玲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