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8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现名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营业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庆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显明,男,1948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检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 法定代表人不祥。 再审申请人***与因被申请人重庆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公司)、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八建)、重庆市庆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检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其对本案二审程序完全不知情。1.二审没有依法向***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判决书;2.***到二审法院查询卷宗,发现委托书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了该情况;3.昊诚公司于2007年1月就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一审法院曾查封过***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的一套房子,但其从未接到过任何执行通知电话和文件,财产和银行卡也未被冻结。二、其不应当对重庆八建未支付工程款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昊诚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申请再审意图不轨,利用申请再审逃避法律责任,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4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来看,二审《委托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无证据证明***本人对二审判决的结果是明知的。***本人未亲自参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二审,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剥夺了其辩论权。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