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31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云台镇幺店子,组织机构代码4504818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180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