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682号
申请人: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集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浩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致远路68号康利华府B幢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Q42Q1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浩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发公司)价值3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佳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浩发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浩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佳润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