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438号
原告: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集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4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南京浩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致远路68号康利华府B幢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Q42Q1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被告南京浩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远程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佳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润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佳润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