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爱普瑞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爱普瑞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1民初1095号
原告: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70号3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8982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爱普瑞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南国道南路24号甲骨文园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7LBM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爱普瑞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告福建爱普瑞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归还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嘉登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