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007号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西桥街道桥南国道南路24号甲骨文园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47LBM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第二医院,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九二一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185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