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8执499号之二十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7XXXX6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2770.35元。现因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XXXX6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260.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营营